北京联合大学校(院)级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除应承担《北京联合大学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细则》中所规定的责任外,还应承担以下责任:
一、校党委书记、校长,在副校级党政领导干部和党委成员发生违法违纪或违反廉政规定的问题时,视情节要分别承担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各学院党委书记、院长或主持工作的院级领导在其他院级领导干部发生违法违纪或违反廉政规定的问题时,视情节要承担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二、校党委书记在发生未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和程序选拔任用干部的问题时,要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三、校、院主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由于疏于教育和管理,其分管的部门发生下列问题,视情节要承担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⒈主要领导干部发生严重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而选拔任用干部的问题。
⒉泄露正在酝酿讨论的干部任免情况。
四、校、院主管宣传工作的副书记由于疏于教育和管理,其分管的部门发生违背党的宣传路线,公开发表违背党的基本路线和四项基本原则的文章、演说和声明等问题,视情节要承担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五、校、院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由于疏于教育和管理,在其分管的部门发生对在学生中出现的突发事件不干预、不教育、不疏导或处理不当发生严重失误,致使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问题时,视情节要承担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六、主管人事工作的副校、院长由于疏于教育和管理,其分管的部门发生下列问题,视情节要承担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⒈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在人才引进、录用和专业技术职务评定中利用职权营私舞弊。
⒉部门主要领导干部接待处理来信来访不当而引发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
七、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院长由于疏于教育和管理,其分管的部门发生下列问题,视情节要承担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⒈负责招生工作的主要干部在招生工作中违反国家政策和学校规定或严重违法违纪。
⒉职能部门的主要领导干部由于不负责任,造成重大教学事故,严重影响了学校的教学秩序。
八、主管科研工作的副校、院长由于疏于教育和管理,其分管的部门发生下列问题,视情节要承担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⒈在科研经费的管理中严重违反财经纪律及学校有关规定或发生重大经济案件。
⒉职能部门在有关国防、国家安全等方面的科研管理工作中发生重大泄密事件。
九、主管外事工作的副校、院长由于疏于教育和管理,其分管的部门发生严重违反外事工作纪律,损害学校声誉或造成恶劣影响的问题,视情节要承担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十、主管财务工作的副校、院长由于疏于教育和管理,其分管的部门发生下列问题,视情节要承担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⒈学校财务处发生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方面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
⒉严重违反国家财政金融法规和财经纪律,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
⒊部门正职干部授意、指使下属人员违反财政法规。
十一、主管基建工作的副校、院长由于疏于教育和管理,其分管的部门发生下列问题,视情节要承担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⒈在基建工程招标和管理等方面出现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造成重大质量事故、人员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
⒉在基建经费的管理中严重违反财经纪律及学校有关规定或发生重大经济案件。
十二、主管后勤工作的副校、院长由于疏于教育和管理,其分管的部门发生下列问题,视情节要承担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⒈后勤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中,由于部门的主要领导干部失职渎职、而发生严重责任事故或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
⒉在采购、维修等管理工作中严重违反国家法规、财经纪律及学校有关规定或发生重大经济案件。
十三、主管保卫工作的副校院、长由于疏于教育和管理,在其分管的部门发生由于主要领导干部失职渎职、玩忽职守而发生严重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或给学校声誉造成重大影响的问题时,视情节要承担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十四、纪委书记对发生下列问题视情节要承担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⒈对于纪委、监察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严重违法违纪问题,尤其是涉及领导干部的问题压制不查或有意包庇。
⒉纪委和监察部门在查办案件中,违反查办案原则而造成冤假错案或公报私仇、打击报复。
⒊不如实向学校党政领导反映群众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十五、校(院)级领导干部由于疏于教育和管理,在其主管工作的部门发生下列问题时,视情节要承担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⒈部门正职干部发生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严重违法违纪或违反廉政规定的问题。
⒉职能部门违反国家政策法规或学校规定,给学校财产或经济造成重大损失,或给学校声誉造重大影响。
⒊职能部门负责的出版物中出现违背党的基本路线和四项基本原则的内容,并造成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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